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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生育权难以实现吗?

来源:网易 | 字体: 放大 还原 缩小
 
新近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首次对男性生育权作出了认可,但有很多人认为,男性生育权与妇女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妇女的生育自由相抵触,将很难得以实现。果真如此吗?
根据婚姻的本质及法的一般原理,我们需要明确四点:
第一、夫妻均享有生育权,这是源于人的生存需要的基本权利,也是男女平等的表现。因此夫妻双方均可向对方主张权利要求配合,同时也互负合作义务。
第二、妻子因自然生理原因和社会原因的影响,在实现生育权的过程中承受更大风险和负担。妻子因生育在身体健康、事业和精力上都有极大的付出,放弃了许多个人利益,故丈夫在实现生育权的时候应承担更多的义务,妻子应享有更多的照顾。同时要防止任何一方尤其是男方滥用此权利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如作为离婚的借口等。
第三、对于男方要求女方履行生育义务,女方如无正当理由,不应拒绝。正当理由主要是指双方有特别约定如双方婚前商定不要小孩;或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如夫妻一方因先天原因或意外事故无法生育或生育有危险。但对于女方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生育甚至采取欺骗手段如婚前隐瞒不育病史、私自堕胎等行为导致生育权无法正常实现,男方有权得到司法救济,实现利益补偿。
第四、由于生育权的人身权属性,生育权无法强制执行,但不能以此作为排斥男方生育权的理由。权利的救济是多样的。对于男方提出生育权救济请求,法院可酌情采取财产补偿的方法,对于提出离婚请求的,应当作为影响夫妻感情的重要参考。
夫贵妻贱的时代,无后是休妻的法定理由,这是一种人皆熟知的非正义。当我们以矫枉过正的冲动(否认男性的生育权)代替理性的思考时,我们就接近了另一种非正义。我们对立法中理性的昭示表示欢迎,我们更期待着司法实践中正义的实现。
徐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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